會章

第一章:總則

(一)名稱:協和小學長沙灣校友會。
(二)會址:九龍深埗東京街18號。
(三)宗旨:聯絡會員感情,維持與母校的聯系,為母校作出貢獻。

 

第二章:會員

(一)會員資格:
(甲) 凡廣州協和師範、中學及小學畢業及肄業者。
(乙) 凡香港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協和小學畢業之同學。
(丙) 凡廣州協和師範、中小學之教職員或香港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協和小學及協和學校(幼稚園)之教職員。
(二)入會手續:凡具備上列任何資格者,可申請入會,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後得為正式會員。
(三)會員之義務:凡會員均須遵守下列義務:
(甲) 遵守本會會章及服從各項議案,
(乙) 繳納會費及經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或常務委員議決徵收之其他費用。
(四)會員之權利:凡本會會員均有選舉、被選、提議、表決及罷免權,並可參加本會活動。

 

第三章:組織

(一)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大會休會期間,以常務委員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每年推選委員十一人及候補委員二人組織委員會,委員中互選定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第一及第二副主席各一人),司庫一人,文書二人,康樂二人,總務二人,稽核一人,均為義務任職,以二年為一任,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四年。
(三)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甲) 通過或修改章程。
(乙) 選舉各委員。
(丙) 檢討及通過常務委員會之會務及財務報告。
(丁) 決定會務方針。
(戊) 考慮及決定會務之興革事宜,或罷免瀆職委員。
(己) 討論及決定其他會務。
(四)常務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甲) 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
(乙) 處理日常會務。
(丙) 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
(丁) 稽核本會一切賬務,審查委員及會員有無違章及瀆職事宜。
(五)各委員之職權如下:
(甲) 主席為本會代表,指導委員執行會務,及主持一切會議。
(乙) 副主席:協助主席辦理會務,如主席缺席,請假或離職時,則由第一及第二副主席依次序代理其職務。
(丙) 司庫:處理本會現金收支,每年編造結算表,經常務委員會審核,提交會員大會通過,所有會款,須存入常務委員會指定之銀行戶口,提款須由主席,第一副主席及司庫三人其中二人聯署方得生效。
(丁) 文書:處理來往書信及其他文書,記錄會議,保管檔案文件。
(戊) 總務:負責處理一切庶務。
(己) 稽核:稽核本會賬目。
(庚) 康樂:處理各項康樂事宜。

 

第四章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常務委員會召集,開會須十四天前通告各會員,不論會員出席人數多寡,均作法定人數。
(二)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須經常務委員過半數或會員二十人以書面請求,常務委員會於接到請求後十四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討論及決議之事項,只限於請求書上所列各種事項,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通知會員方法及其法定人數與會員大會相同。
(三)委員會每月舉行一次,如主席認為需要時,可隋時召開委員會,以過半數出席為法定人數。
(四)各項會議之議案,均須出席者過半數通過方為決議。
(五)一切會議,如遇正副主席均缺席時,則由出席者互選臨時主持。

 

第五章︰選舉

(一)
(甲) 會員大會舉行前,常務委員會公開接受會員提名候選會員。候選委員之提名須於會員大會舉行前七天送達常務委員會,由常務委員會印備候選委員名單,於會員大會分派各會員,請其圈選委員十一人,以票數最多者為委員,次多者為候補委員,如遇票數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選舉結果即時公佈。
(乙) 新委員選出後,一個月內舉行新委員會議,互選常務委員會各職位;互選完成後,舊任委員應在七天內移交職務。
(二)常務委員會得授與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熱心會員或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會員之榮銜。(如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會員,此等會員,無選舉及被選權。)
(三)委員或會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得向其警告或開除其會籍。
(甲) 違反本會章程或決議案者。
(乙) 冒用本會名義,作不法行為,致損壞本會名義者。
(丙) 違反任何刑事法例,經判決定罪者。
(丁) 神經不正常者。
(四)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籍之委員或會員,其已繳各費及對本會之捐贈概不退還。
(五)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籍之委員,所有在會之職位均自動喪失。

 

第六章︰會款用途

(一)本會會款只限於支付本會費用及舉辦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本會一切開支,不得移作其他用途,以量入為出為原則,不得舉債。

 

第七章︰附則

(一)本會如須解散時,應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並須得全體會員三分之二許可,方得解散。會款如有盈餘時,概捐助慈善機構。
(二)本章程及任何修改,須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並呈社團註冊官核准後施行。